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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4354号

温岭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江素莲、江德根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温岭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江素莲;江德根;江玲娜;江玲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4354号

原告:温岭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翌丞。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素莲,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江德根,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江玲娜,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江玲辉,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素莲、江德根、江玲娜、江玲辉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江素莲、江德根偿还借款650000元,及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1.2%的月综合费及每日支付当金的千分之一违约金;2.判令被告江玲娜、江玲辉对上述被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4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8日,被告江素莲、江德根以房屋抵押向原告温岭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650000元,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为月1.2%,如逾期按日1‰收取逾期罚息。同时约定当期自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3月6日,具体的当金与期限以当票为准、违约责任、费用承担等条款(详见合同),并出具当票。同日,原告与被告江玲娜、江玲辉签订了《担保协议》一份,为被告江素莲、江德根的借款、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嗣后,原告于2017年9月9日向被告发放借款650000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办理了续当手续,并出具续当凭证,约定续当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9月2日。典当期限届满,被告仅支付了利息、综合费用至2018年7月3日,当金本金650000元及自2018年7月4日起的利息、综合费未偿付,也未申请办理续当手续,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素莲、江德根《房地产抵押合同》、《典当借款合同》、《续当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典当关系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鉴于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清2018年7月3日前的综合费,而该综合费并未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额,也未超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被告亦未提出相反抗辩,则本院对于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清的2018年7月3日前的综合费不再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江素莲、江德根偿还当金6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2018年7月4日起的综合费、违约金,折算后实际利率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江玲娜、江玲辉自愿为被告江素莲、江德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对原告要求被告江玲娜、江玲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素莲、江德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温岭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65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4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综合费、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江玲娜、江玲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7.00元,减半收取计5878.50元,由被告江素莲、江德根、江玲娜、江玲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莉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郑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