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81执84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4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312238。 法定代表人沈思远。 被执行人吴海潮,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江珍娥,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阮善兵,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海潮、江珍娥、阮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