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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5号

文俊果、吴小军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文俊果;吴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5号

申请人:文俊果,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

申请人:吴小军,男,34岁,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申请人文俊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小军驾驶的晋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人以陈海平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俊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吴小军驾驶的晋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张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陈海平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文俊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