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5号
申请人:文俊果,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
申请人:吴小军,男,34岁,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 申请人文俊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小军驾驶的晋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人以陈海平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俊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吴小军驾驶的晋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张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陈海平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文俊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