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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6766号之二

毛子华王华军、郭仁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子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67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华军,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郭仁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毛子华,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105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军与被执行人郭仁辉、毛子华(2018)浙1081执6766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子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郭仁辉、毛子华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子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德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车志键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1081执6766号之二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105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军与被执行人郭仁辉、毛子华(2018)浙1081执6766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浙1081执6766号之二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毛子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附:(2018)浙1081执67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经办人:车志键联系电话:057686123552 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温岭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收件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同上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 签名或 盖章备注(2018)浙1081执6766号之二 执行裁定书车志键年月日(2018)浙1081执676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车志键年月日备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