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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83241号

李蓥坤与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塘桥巴黎春天店、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蓥坤;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塘桥巴黎春天店;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3241号

原告:李蓥坤,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容(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塘桥巴黎春天店,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地下一层72号商铺。

负责人:游伟涛。

被告: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游伟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明,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秋宇,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蓥坤诉被告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塘桥巴黎春天店、上海熙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蓥坤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蓥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蓥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蓥坤负担。

审判员 吕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文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