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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3执恢10号

王振秀、谢华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秀;谢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秀,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谢华新,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秀与被执行人谢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10000元标的款,余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华新银行存款50650元的冻结; 二、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3民初1642号民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彪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尹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