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102号申请人朱小波。申请人彭静。被执行人王均。申请执行人朱小波、彭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钧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均存款人民币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均收入人民币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润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