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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1民初9946号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名山、朱云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名山;朱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9946号

原告:

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

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昂,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1977年6月2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谭名山,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朱云龙,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名山、朱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朱云龙已代偿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朝

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

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