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9946号
原告:
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
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昂,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1977年6月2日出生,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谭名山,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朱云龙,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名山、朱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朱云龙已代偿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朝
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
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