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8民初8484号
原告:苏州市田家炳实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蒋凤清,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莉,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姑苏区金阊耿耿文印部。经营者:耿月华。
原告苏州市田家炳实验高级中学与被告姑苏区金阊耿耿文印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9年1月2日,原告以被告已搬离涉案房屋为由向本院明确表示将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市田家炳实验高级中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季碧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