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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刑终786号

张斌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刑终786号 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斌,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斌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赣0102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斌撤回上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治中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李俊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柠

书记员  左回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