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2民终10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尔峰,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南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红,女,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王尔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尔峰于2018年12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服从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王尔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尔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上诉人王尔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高原
审判长 卢薇薇
审判员 邬海蓉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