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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执15号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彭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鹏。

委托代理人: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翰文,男,1993年1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红祥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