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终8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炬,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柠倩,上海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任玉婷,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上诉人刘培炬因与被上诉人任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培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任玉婷归还刘培炬借款本金137989元及以1379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7月25日开始起算至任玉婷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任玉婷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刘培炬和任玉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已经形成借款合意,借款用途明确。任玉婷自称在其表哥经营的公司上班,主要工作内容为公关,每个月需要垫资四、五十万元。另任玉婷还与一些网络主播有经济联系,收主播的手机卖给店家赚取差价。任玉婷以此为由向刘培炬借款并承诺在取得公司报销款后归还,借款性质和借款用途均十分明确。因刘培炬和任玉婷处于恋爱期间,刘培炬基于对任玉婷的信任,没有要求任玉婷出具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是符合生活常理的,刘培炬提供的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刘培炬向任玉婷实际提供了借款资金。
二、一审中,刘培炬提供了本人名下支付宝账户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的资金流水《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其中刘培炬于2018年5月23日2l:54:04向任玉婷转账的1000元,刘培炬在名称/备注一栏里写明“晚点记得还我,否则今天就要要饭了”,表明这笔资金是要归还的,是借款的性质。刘培炬于2018年5月25日00:55向任玉婷转账3000元,转账备注里写明:“剩下7000微信转给你,明天记得还我”。五分钟后,刘培炬于2018年5月25日01:00向任玉婷转账5000元和2000元,共计7000元。以上,可以说明该笔10000元资金的性质是借款,刘培炬要求任玉婷于次日还款。
三、刘培炬于2018年4月24日在聊天记录里曾统计过借款金额,刘培炬的表述是:“总共欠我70000,我看你猴年马月还”,任玉婷对此没有表示任何异议,表明任玉婷明知该笔70000元款项是借款,是需要归还的。事实上,任玉婷曾多次同意向刘培炬归还借款。双方恋爱期间通过支付宝、微信的方式相互转账,往来钱款有借有还。一审法院查明,刘培炬向任玉婷共计转账203000元,而任玉婷向刘培炬的转账金额是65011元。以上往来金额,刘培炬表示认可,即任玉婷还欠刘培炬的金额为人民币137989元。但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刘培炬屡次向任玉婷主张归还借款的事实。1.2018年5月5日23:19,在双方的聊天记录里,刘培炬说“不用拉倒,129000,劳资真的服你,看你怎么还”,任玉婷立刻回复:“哼,分分钟还给你,再见”。2.2018年4月13日19:00,在双方的聊天记录里,刘培炬向任玉婷催要借款,任玉婷说:“就这里联系吧,等下给你钱,其他不说了,再见”。任玉婷同意归还借款。3.2018年4月15日01:11,在双方的聊天记录里,刘培炬要求任玉婷还钱,任玉婷回复:“你有没有太夸张,你朋友欠你4万。我这里9万,你可以问他拿5000好不好,一直给我压力有意思”,这表明任玉婷明知其向刘培炬的借款金额是9万元。4.2018年4月24日23:32,在双方的聊天记录里,刘培炬说:“总共欠我70000,我看你猴年马月还。”任玉婷立即回复:“腿疼”。任玉婷对借款的金额、需要归还借款的事实本身没有否认。综上,刘培炬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任玉婷未作答辩。 刘培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任玉婷归还刘培炬借款139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任玉婷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培炬、任玉婷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月7日至5月25日期间,刘培炬通过支付宝、微信分多次转账交付任玉婷203000元,任玉婷也通过支付宝分多次转账交付刘培炬65011元。后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未对恋爱关系期间来往款项结算,刘培炬要求任玉婷返还来往款项差额,任玉婷拒不返还。故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刘培炬主张刘培炬、任玉婷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主张的举证责任方为刘培炬,刘培炬应举证证明刘培炬、任玉婷之间的借款合意和款项往来用途,现刘培炬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刘培炬、任玉婷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及款项往来的真正用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刘培炬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刘培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刘培炬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8年4月7日至5月25日期间,刘培炬通过支付宝、微信分多次向任玉婷转账,而任玉婷亦向刘培炬进行过部分转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该些转账款或者双方转账款的差额部分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刘培炬陈述的其向任玉婷转账期间双方系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的事实,以及感情破裂后,两人并未对恋爱关系期间来往款项结算的事实,应认定本案刘培炬关于案涉双方转账款的差额部分系借款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综上,刘培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上诉人刘培炬负担。刘培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蕊
审判员 黄江平
审判员 夏明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思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