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成昆,曾用名罗成山,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布依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8]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成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成昆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玉海街道瑞湖路“古道茶吧”出发,将两个朋友送至虹桥××超市附近,后又继续驾车驶往安阳街道宏都小区方向。0时30分许,途经瑞安市前地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于当日0时50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成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照片及说明,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及抽血录像,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成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成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 邦 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余霜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