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六,曾用名小六,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织金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6年9月22日转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8年12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六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林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6年7月5日0时22分许,被告人陈小六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时,与陈希驾驶的浙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小六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陈小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2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大溪镇相公渭村前池里台球室内抓获被告人陈小六。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六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小六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小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小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阮蓓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笑婷 ?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