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182号
原告:刘萍,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王波,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盐刘萍与被告王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刘萍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勾海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