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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82号

刘萍、王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刘萍;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182号

原告:刘萍,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王波,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盐刘萍与被告王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刘萍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勾海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