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1826民初498号

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26民初498号

原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营业场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五十五号城市花园二十八号楼一梯4层01号(仅限办公)。

负责人:朱伟明。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江镇五星村湖其塘(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廖文举,职务:总经理。

原告广州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粤18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经受理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谢柳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龙乘

书记员龙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