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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53号

刘科学、赵清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科学;赵清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科学,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赵清鑫,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1626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清鑫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金海备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