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科学,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赵清鑫,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1626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清鑫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兴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金海备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