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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9936号

浙江汇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胡杰、王真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汇利工贸有限公司;胡杰;王真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9936号

原告:浙江汇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西塔2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尚军,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真珍,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杰、王真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汇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原告浙江汇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高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