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志,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供销社退休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刘培华,女,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胡立跃,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淄博都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王玉明,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淄博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宏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1甲1号8号楼2023号,组织机构代码07302438-8。
法定代表人:陈民聚,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田路与联通路交汇处宏程金街,组织机构代码77317165-3。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办事处辛安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2928050-2。
法定代表人:张兆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联合利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雁大道以北鼎宏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745795-0。
法定代表人:胡立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文志、刘培华与胡立跃、王玉明、淄博宏佳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联合利丰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立跃、王玉明、淄博宏佳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山东嘉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淄博联合利丰制衣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新升瑞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桓台县周家镇康家村南首的厂房、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坐落于桓台县周家镇康家村南首的厂房、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魏玉赅
审 判 员 李爱学
审 判 员 徐庆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郑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