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民终1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锐,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010556082。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勤,女,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原审
第三人:符萍,女,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54526。
原审
第三人:符斌,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54526。
原审
第三人:吴永惠,女,194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54526。 上诉人徐锐因与被上诉人符勤、原审第三人符萍、符斌、吴永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证实吴永惠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万伟
审判员 董敏
审判员 熊疆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英
书记员 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