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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6民初44-1号

刘雨格、孙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雨格;孙维华;范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6民初44-1号

申请人:刘雨格,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申请人:孙维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范文龙,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向西30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范文龙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R×××**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月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