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6民初44-1号
申请人:刘雨格,女,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申请人:孙维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范文龙,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与八一路交叉路口向西30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范文龙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鲁R×××**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月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