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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4516号

芦宏亮、吴文森、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芦宏亮;吴文森;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14516号

原告:芦宏亮,男,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吴文森,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李杰,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宏亮与被告吴文森、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芦宏亮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芦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宏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均由原告芦宏亮承担。

审 判 员 李跃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应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