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川0623执46号邓海东:你与杨育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623民初1237号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育云于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杨育云给付人民币92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1312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江支行账户名称:中江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05000068312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