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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82执1797号之一

郑学立、周家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学立;周家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82执1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学立,男,195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周家来,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学立与被执行人周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3日进行网络财产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前往长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公积金等情况,经查,均无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豫1082执17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刘 芬

代理

审判员 :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坤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