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3299号之一
原告:王铁飞,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钱磊,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周莉莉,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飞诉被告钱磊、周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飞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铁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28元(此款已由王铁飞预交),由王铁飞负担。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勤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叶 涛
书 记 员 陈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