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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4民初3299号之一

王铁飞与钱磊、周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铁飞;钱磊;周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3299号之一

原告:王铁飞,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钱磊,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周莉莉,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飞诉被告钱磊、周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飞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铁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28元(此款已由王铁飞预交),由王铁飞负担。

审 判 长  冯卫红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勤南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叶 涛

书 记 员  陈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