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民初8687号
原告:诸城市诚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后郝戈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凌,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聚泉防水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崮山镇爱于村。
法定代表人:丛培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艳,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强,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 原告诸城市诚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聚泉防水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诸城市诚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诚泰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36元,财产保全费1644元,均由原告诸城市诚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韶
书记员 娄华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