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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8财保3号

陈勇、王学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勇;王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8财保3号

申请人:陈勇,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

申请人:王学华,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申请人陈勇于2019年1月3日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学华在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的案款63986.65元予以查封、冻结。张长花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李玉柱自愿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学华在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案款63986.65元,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长花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660元,由被申请人王学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姜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