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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958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钟霞、龚华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钟霞;龚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958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王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奕军,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全,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龚华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钟霞、龚华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83989.09元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钟霞、龚华平名下价值人民币183989.0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妤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