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2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寿云,男,1957年9月1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王忠来,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李寿云与被执行人王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寿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忠来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寿云货款93680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1元、执行费1305.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忠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王忠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忠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忠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来名下车牌号为浙J0××××,浙J2××××车辆两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忠来名下坐落于仙居县城关兴和阁小区北幢一单元12B02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动产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0××1号】,但上述房屋被仙居县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处置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忠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忠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忠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寿云,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忠来名下被查封的两辆车辆,实际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忠来被查封的房屋,本院已致首封处置法院参与财产变现后的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2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建勇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执 行 员 周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