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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2行审9号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杨秀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杨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黑03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选军,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晓强,男,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业管理收费处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杨秀荣,女,1945年5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45********,汉族,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黄楼委**。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杨秀荣作出的(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8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作出(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限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于2018年5月15日前缴纳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35元。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8年12月4日向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下发了催告书,要求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中对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杨秀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35元。

审判长  张晓勇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