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黑03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选军,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晓强,男,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业管理收费处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杨秀荣,女,1945年5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45********,汉族,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黄楼委**。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杨秀荣作出的(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8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作出(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限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于2018年5月15日前缴纳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35元。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8年12月4日向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下发了催告书,要求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鸡环征字第[111]号征收令中对被执行人鸡西市杨秀荣中西医结合诊所、杨秀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35元。
审判长 张晓勇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