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王冯刚,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麦乐多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元通社区高涧槽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钟明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冯刚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1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麦乐多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麦乐多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净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