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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724执202号

程章晶、雷自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章晶;雷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24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程章晶,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

被执行人:雷自波,男,1966年4月1日出生,畲族,居民,住松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章晶与被执行人雷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44334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72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积标

审判员  史跃文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游凌剑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