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5247号
原告:汪增良,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建德市。
法定代理人:杨发花(系汪增良妻子),1962年7月7日出生 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超群,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智慧,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84442011X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 代表人:邱禾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汪增良与被告章智慧、刘修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修奎的起诉,并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增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增良负担。
审 判 员 卢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史朦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