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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91执1388号之一

和华、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华;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91执1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华,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03259472。

法定代表人:巴建中,董事长兼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生态科技城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贯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