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500号本院受理原告薛帅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答复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经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本案适格被告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故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郑瑞涛
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
人民陪审员 向 硕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纪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