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6301号之一
原告:陆航,女,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颐和上乘空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吴兴路********。
法定代表人:吕春杰。 本院在审理陆航诉青岛颐和上乘空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冷宣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