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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民初5157-2号

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肖胜利;徐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5157-2号

申请人: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港前街**。

法定代表人:刘辉东,执行董事长兼总裁。

被

申请人: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董事长。

被

申请人:肖胜利,男,汉族,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

申请人:徐爱华,女,汉族,1953年5月4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神马物贸集团有限公司、肖胜利、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座落于德州新港前街2号,产权证号: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黑马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座落于德州新港前街2号,产权证号:鲁(2018)德州市不动产产权第**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向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