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15293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三力大厦204E。
法定代表人:徐传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春燕,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黄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春燕、黄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家港保税区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宪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炯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