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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9263号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登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登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263号

原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郎、吴敏洁,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登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登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