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执保14号

河南省东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东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保14号申请保全人河南省东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6号豫棉大厦603室。法定代表人王艳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高亚锋(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保全人河南恒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5号407房。法定代表人谢明。被保全人谢明,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保全人河南省东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恒聚实业有限公司、谢明(2018)郑仲案字第077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账号线索,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该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省东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河南恒聚实业有限公司、谢明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春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甄愿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