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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02民初13581号

朱晓科与朱加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晓科;朱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02民初13581号

原告:朱晓科,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恒,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朱加清,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信跃,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晓科与被告朱加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玲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