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02民初13581号
原告:朱晓科,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恒,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朱加清,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信跃,金华市婺城区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晓科与被告朱加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玲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