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110民初20497号

孙小磊与杭州程久服饰有限公司、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小磊;杭州程久服饰有限公司;李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497号

原告:孙小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彬,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程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新洲路********。

法定代表人:李宝明。

被告:李宁,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磊诉被告杭州程久服饰有限公司、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财产保申请费1108元,共计2434元,由原告孙小磊负担。

审判员  孔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