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497号
原告:孙小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彬彬,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程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新洲路********。
法定代表人:李宝明。
被告:李宁,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磊诉被告杭州程久服饰有限公司、李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财产保申请费1108元,共计2434元,由原告孙小磊负担。
审判员 孔政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