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2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王菲菲,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张大鹏,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2民初29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大鹏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兰里9号1号楼2单元12层615房屋(合同号GX150××××****)一套,于2018年12月30日委托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次日,买受人魏福尊(身份证号)以43900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大鹏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兰里9号1号楼2单元12层615房屋(合同号GX1500211****)一套的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登记编号2015658162、批号201512158、证明号1507092325)。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0102执恢474号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菲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大鹏合同一案,本院(2018)豫0102执恢47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拍卖房屋已由买受人魏福尊(身份证号4123261968********)予以买受,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张大鹏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木兰里9号1号楼2单元12层615房屋(合同号GX1500211****)一套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登记编号2015658162、批号201512158、证明号1507092325)。附:本院(2018)豫0102执恢474号执行裁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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