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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2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刘再凤、刘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刘再凤;刘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24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昌路(佛山火车站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893540070T。

负责人:张良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强,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再凤,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

被

申请人:刘嘉成,男,汉族,1996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诉刘再凤、刘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再凤、刘嘉成的财产在价值1197291.3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再凤、刘嘉成的财产在价值1197291.32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