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05执恢43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负责人袁龙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勤虎,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王涛,女,196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波,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446010.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46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涛、王波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号华联商厦18层A座B座C座D座房产进行拍卖,首拍流拍,二次拍卖价格为4553136元,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4553136元以物抵债。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892874.58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虽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但该案仍未能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