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85号
申请人: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1号之一外贸宾馆综合楼A座七层7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8F8A4T。
法定代表人:林旭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宇,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东南园路北佳兆业中心601一层10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被
申请人:广东巨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105国道钟村文化广场侧广州市番禺钟村寓意装饰材料城B3区二层29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0615863H。
法定代表人:李文军。 申请人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巨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巨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524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巨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5249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曹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