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初8562号
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
法定代表人:吴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林益。 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与被告赵林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张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