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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8562号

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与赵林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赵林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初8562号

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

法定代表人:吴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志江、张蓉蓉,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林益。 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与被告赵林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浦江县家佳园装饰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张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