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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12776号

况作爱、况作惜等与况维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况作爱;况作惜;况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2776号

原告:况作爱,男,汉族,1944年4月26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况作惜,男,汉族,1951年5月17日生,住胶州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况维利,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金生,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况作惜、况作爱诉被告况维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况作惜、况作爱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作惜、况作爱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作惜、况作爱负担。

审判员  周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贾立超

书记员张丕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