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2776号
原告:况作爱,男,汉族,1944年4月26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况作惜,男,汉族,1951年5月17日生,住胶州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况维利,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金生,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况作惜、况作爱诉被告况维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况作惜、况作爱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作惜、况作爱撤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作惜、况作爱负担。
审判员 周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贾立超
书记员张丕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