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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9号

龙智勇、宁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4
公开日期
2019-02-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智勇;宁涛;丁贵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智勇,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涛,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

第三人:丁贵全,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龙智勇与被上诉人宁涛,原审第三人丁贵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龙智勇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龙智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智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邓语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