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智勇,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涛,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
第三人:丁贵全,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龙智勇与被上诉人宁涛,原审第三人丁贵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龙智勇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龙智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智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马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邓语嫣 来源:百度搜索“”